| 杨志辽等与福州东岱建筑公司等赣粤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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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闻--> 时间:2008-8-27 来自:南芳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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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验收记录统计表(附资料562页)。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 2002年8月10日第三人陈安雄与被告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2. 路基土石方工程单价表; 3.罚款通知; 4.通知; 5.会议纪要; 6.计算方量表; 7.工程初步结算书; 8.通知; 9.紧急通知; 10.供应隧道石料合同; 11.路基土石方初步结算单; 12.付款凭证; 13.监理工程师通知; 14.赣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B、C标段工程量清单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 15.对路基土石方施工队扣款清单; 16.非路基队(第三人陈安雄)施工项目、数量; 17.结算工程量清单形成注意事项; 18.C1-2标段情况汇报; 19.付款凭证; 20.关于进一步明确路基冲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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