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49340.84元。
二、由被告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1153300元、代付车辆养路费2725元、柴油款281910.80元(含1%损耗)、路基平整、强夯费分摊款16328元,合计1454263.80 元。
三、由被告返还原告不当扣息4500元。
四、上述一、二、三项相抵,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90577.04元(欠款利息自2004年4月1日始至还清欠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32元、财产保全费8770元、实支费2000元,合计28502元,由原告承4816担元,被告承担23686元;鉴定费725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6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方平
审 判 员 徐 军
审 判 员 傅 忠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