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赣中民一终字第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都公路养护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卫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睿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院长,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都县青塘镇供电所对面停车场A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连秀,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邓三保,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宁都县青塘镇谢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谢序亮,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赣州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谢赣健,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赣州市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吴慧让,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江西通威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伟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赣州宏泰公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晓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宁都公路养护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都县人民法院(2006)宁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院长、何连秀是受害人李翠红(又名李琴红,女,1993年1月4日出生,2006年4月15日溺水身亡)之父母。2006年4月15日下午4时左右,李翠红与李金庭、何芳艳、何乘男、何琪楠5人各骑自行车一部到宁都县青塘镇谢村公路临近与宁青公路交会处的坡顶上玩耍。其后,李翠红五人先后骑自行车沿谢村公路返回青塘,李金庭、何芳艳、何乘男、何琪楠四人先骑自行车在前面,而李翠红一人骑自行车走在后面。当李金庭、何芳艳、何乘男、何琪楠四人从坡顶下坡至宁青公路交会处时,走在后面的李翠红从坡上下来后为避让摩托车横穿冲过宁青公路,刹车不及连人带车跌落到公路交会处对面落差近5米路肩墙下的谢村电站水渠中,并被渠中湍急的水流冲走。李金庭、何芳艳、何乘男、何琪楠等见状急叫救人,并同从路旁屋里出来的几个男生赶至渠边救援不及,李翠红不幸被淹死,后被电站工人捞起。
本案发生事故的宁青公路为省道邮村—古龙岗二级公路与谢村水泥路呈直角交会处(K5+657—+750)。该段公路由赣州市公路局和宁都县养护公司投资建设、改造和养护。现该路段未见设置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谢村公路由宁都县青塘镇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和养护。谢村公路为水泥路面长距离下坡,其与宁青公路交会处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缓冲带等安全设施。被告谢村村委会改建村级水泥路接入宁青公路时未经被告宁都公路养护公司同意,被告宁都公路养护公司知晓后也未提出反对意见。该处路段已多次出现车和人跌落水渠的事故。此外,宁都公路养护公司隶属于赣州市公路局,系其下属单位。